【第一财经】建立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

稿件来源:党委宣传部   |作者:阎海峰 彭德雷 杨莹泽   |摄影:   |编辑:   |浏览量:10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提出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关键生产要素之一,深刻影响着经济社会、国家安全与全球治理体系,建立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对于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面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重要措施

数据跨境流动是否高效便利不仅关乎一国的经济合作与竞争能力,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数字治理能力和开放水平的重要指标。近年来,围绕数据跨境流动,我国在数字领域已经推出了一系列的开放措施。例如,国务院发布的《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下称《总体方案》),允许金融机构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规定除相关产品外,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进口,不采取限制措施。另外,在确保数据安全前提下,《总体方案》支持根据国际公认标准,建设“单一窗口”数据跨境交换系统以提高货物通关效率。这些措施进一步加快了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提升了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4》显示,全球数字贸易总额由2021年的6.02万亿美元增长至2023年的7.13万亿美元,年均增速高达8.8%,占国际贸易总体规模的比重由19.6%上升至22.5%,年均增速达6.2%。以我国为例,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最新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24》显示,2023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53.9万亿元,占当年GDP比重的42.8%,2012年到2023年的11年间规模扩张了3.8倍,数字经济的重要性和发展速度由此可见一斑。

为了加速融入全球数字贸易市场,我国已正式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两个协定中明确规定跨境传输的数据包括个人信息,并对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一定限制,规定针对数据流动的限制措施应控制在目标所需限度之内,以防止安全例外条款被滥用,显示出相关国际经贸规则在数据跨境流动标准和自由度方面要求相对较高。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定,尚未与DEPA、CPTPP的数据跨境传输规则完全一致,因此,对标这两个国际规则中与数据跨境流动相关的标准、要求,推进建立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有助于我国申请加入DEPA与CPTPP。

在探索构建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方面,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和排头兵,各地自贸区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例如,上海自贸试验区正在率先探索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完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尝试在符合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要求下准许企业和个人对外传输数据,以及探讨开展国际数据合作和打造离岸数据加工枢纽等。为对接CPTPP和DEPA,《总体方案》规定了互联网接入、企业数据安全资质认证等高标准数据跨境流动规则。通过构建与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

深化外商投资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

《决定》提出要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近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正式发布,新版“负面清单”实现了我国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清零”。但是,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当下,在制造业外资准入实现“清零”的同时,在华跨国公司能否实现商业数据的高效便利安全的跨境流动,对其实现全球资源配置、提升竞争力显得日益重要。以往跨国公司在选择总部区位时,主要考虑土地、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如今,作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国公司愈加重视东道国在数据保护、隐私安全、数据跨境传输规则等方面的法律框架与监管环境。

但从实践层面看,目前的制度设计难以满足在华跨国企业的数据出境需求,也影响到国内数字企业的国际化进程。这也是一部分在华跨国公司转移的重要原因之一。数据跨境流动的制度设计将在智能网联汽车、金融电信、生物医药等数字化程度高的产业领域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践操作中,针对跨境数据的安全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方案,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为相关企业的数据出境提供更加稳定的预期,真正实现数据跨境流动的高效便利安全。

近日,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组织发布的《2024年世界投资报告》对数字投资便利化也予以高度关注,指出建立数字化一站式服务中心、在线单一窗口、简化审批流程等数字投资便利化政策不仅有利于本国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发展,对完善政府治理能力和机制以及吸引外资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2024年3月,国务院发布《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以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自由化水平,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然而,尽管目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了基础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也提出实施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但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方面大多还是原则性内容,可操作性不强。另外,重点数据目录只涉及了少部分行业及领域,大多数行业的数据分级分类流动规制仍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导。这些难免引起外商投资企业对不确定性的担忧和数据跨境流动的需求焦虑。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也是当前稳外资稳外贸的关键一招。

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提升数据治理话语权的重要基础

数字贸易作为近年来国际贸易领域的重要议题,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治理体系框架尚未完全形成。在此背景下,美国和欧盟开始着手进行大型自由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章节和双边数字贸易协定的制定,并分别逐步形成了数字贸易规则的“美式模板”与“欧式模板”。

“美式模板”提倡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禁止强制数据本地化存储,以维护跨国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利益为出发点。“欧式模板”则以数字人权和数据主权为核心,强调消费者保护与数据安全,主张数据存储本地化措施与视听产品例外,对个人隐私信息和数字知识产权的保护趋于严格。另外,由新加坡所主导的“新式模板”正在兴起,这包括DEPA及其与英国、韩国、澳大利亚等国签订的多项双边协议。“新式模板”涉及单一窗口、互操作系统、人工智能等能够大幅提高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的新兴议题,旨在增强新加坡对全球数字跨国企业的吸引力,提升该国在全球数字治理领域的影响力。

上述现象深刻反映了各国在数字经济时代对于数据主权、数据自由以及数据安全等方面的复杂利益博弈,以及在全球数字治理话语权和影响力方面的激烈竞争。因此,从战略层面看,若不能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探索构建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我国将不可避免地在全球数字治理体系中陷入被动局面。值得一提的是,2024年6月中国已和德国签署《关于中德数据跨境流动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24年8月,中国与欧盟正式建立数据跨境交流机制。这都将有助于在特定领域形成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为双方企业营造良好的数字营商环境,同时也是中国参与全球数字治理的有效行动。

接下来,需要以建立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为契机,平衡数据自由流动与国家安全、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以数据安全为底线,以高效、便利流动为目标,通过构建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为牵引,推进数据跨境流动制度体系的建设,为加快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参与全球数字治理体系赢得主动。

(阎海峰系华东理工大学副校长、教授,临港-华东理工大学自贸区创新研究院院长;彭德雷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临港-华东理工大学自贸区创新研究院研究员;杨莹泽系华东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

原文来源: 第一财经  |  发表时间:2024-10-09  | 作者:阎海峰 彭德雷 杨莹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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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