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树义做客通海讲堂解读民法典中的环境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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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民法典中有哪些环境法律规范?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和落实民法典中的环境法律规范?11月25日,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政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树义做客我校通海讲堂,解读民法典中的环境法律规范及相关问题。法学院院长彭德雷致辞,法学院教授董溯战主持报告会,法学院副院长周登谅、青年教师张婧等130余名师生聆听了报告。

王树义首先剖析了民法典引入“绿色原则”的原因及“绿色原则”的内涵、作用。他指出,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是民事立法在对待自然资源问题上价值观的重大转变,反映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现代价值取向。随后,他从民法典的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3个部分解读了体现“绿色原则”的17条环境保护条款,并分析了各条款的立法旨意、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及实施的关键之处。

王树义强调,环境保护领域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而且惩罚性赔偿制度既能适用于环境私益侵权诉讼,也能适用于公益侵权诉讼,因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通过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惩罚来维护社会利益,同时威慑未来同类侵权行为的发生,而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也是维护环境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威慑、警示侵犯环境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发生。两者的目的和功能完全契合。

讲座现场气氛热烈。在互动环节,学生们还围绕司法实践中的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问题纷纷提问。王树义一一作了解答。

发布时间: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