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有效预防窨井“吃人、伤人”事件,依法惩治破坏和盗窃窨井盖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提出12条具体措施。其中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进行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要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另外,盗窃和破坏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辆密集场所的窨井盖,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务罪来认定,而应当适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新华社2020年4月22日)
近年来,偷井盖导致的“马路噩梦”悲剧屡屡引发社会公众的强烈关注。如2019年“三岁孩子溺亡下水道事件”、2013年“湖南女孩坠落无盖下水道事件”等。少数不法之徒破坏和盗卖窨井盖的行为不仅是造成市政公共财产损失,还关乎社会公众脚底下的安全,造成严重的道路交通隐患,社会危害性极大。而且,由于偷盗活动是秘密进行往往很难被抓现行,导致违法成本低,因此频繁爆发,成为车辆倾覆和人员伤亡的社会公害问题。
一直以来,司法机关对于此类现象仅仅是依据盗窃公私财产、或者破坏交通设施的思路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刑罚力度过于宽松。实践表明,一些不法分子明知破坏和盗窃行为会造成他人伤亡却放任这种安全隐患结果的发生,明显具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主观心态。还有的不法分子在人流密集或者交通繁忙区域、高速公路或者是对危险性较高的窨井盗卖井盖,侵犯的不仅仅是公共财产所有权,还有社会公众的人身交通安全。这些行为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哪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理应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鉴于这种情况,该项司法意见传递出对偷井盖行为“依法从重惩治”的信号,从案件审理的角度明确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可能性,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受到了公众和舆论的一致好评。
不过,有媒体将“偷井盖将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偷井盖致人死亡可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作为标题,似乎有所偏颇。实际上,偷井盖行为千差万别,并不能一刀切地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如果是车流量和人流量稀少、或者地处偏僻的路段窨井,或者是危险性不高的窨井,破坏和盗窃行为不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因此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因为,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应当对危害公共安全有预见和认知,并且对此持放任心态,而处于偏僻路段的当事人显然不具有这种故意心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司法意见及时而必要,对于遏止公众诟病的偷井盖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无疑是一扇法治“安全防护栏”。就像针对抢夺方向盘、高空抛物、利用疫情犯罪等行为进行执法升级一样,这次司法机关又对偷井盖问题上及时亮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唯有对偷井盖的不法之徒施以重罚,才能有效震慑那些只顾一己私利,罔顾他人安危、黑心盗卖井盖的罪恶之手,进而引导和提高全民守法意识,发挥良好的法治宣教与社会治理作用。(作者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原文来源: 东方网 | 发表时间:2020-04-23 | 作者: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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