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民诉法第四次修正,打民事官司拟立哪些新规?

稿件来源:党委宣传部   |作者:王姝   |摄影:华东理工大学供图   |编辑:   |浏览量:332

10月19日至23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有一项重要议程: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

此次修法,是继2007年、2012年、2017年三次修正之后,民诉法的第四次修正。这次修正,有一个重要背景: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15个省(区、市)20个城市的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

“经过近两年的试点,试点相关程序规则已被实践证明切实可行,所涉重点难点问题也基本形成共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已经具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作说明时说。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秦涛长期从事法学领域的研究,主编了《民事诉讼法实务教材》等实务教材。他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信息化时代到来,矛盾纠纷数量持续高速增长,对民事审判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作为公共资源,总量有限,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一些做法,写入法律,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高效、便捷解决纠纷的需求。

本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共作出16处调整,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扩大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

现行民事诉讼确定了司法确认程序,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在此基础上,修正草案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从原来的“人民调解协议”,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者依法任职的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符合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申请。同时,根据调解主体和调解类型的不同,修正草案明确了三种情形下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规则。“这既有利于完善诉调对接,便于审查和执行,又有效防控虚假调解和虚假确认的风险。”周强作修正草案说明时说。

秦涛解释说,司法确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一种。它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讼程序。其有两个重要特点:司法确认程序与民事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弥补了诉讼外达成调解协议效力不足的问题;司法确认程序无需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为当事人节约了解纷成本。修正草案合理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并优化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有利于促进调解协议实效化、降低民事纠纷成讼率,对于促进调解机制的推广具有重要意义。

重构小额诉讼程序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最高法今年1月16日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理解与适用》,其中提到: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其适用条件过于严格、程序优势不够明显,加之不合理的审判业绩考核指标造成的隐性压力。因此,这一制度对当事人和法官均不具吸引力,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普遍偏低,其推动普惠司法、降低诉讼成本、优化司法配置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针对上述问题,民诉法修正草案对小额诉讼程序作出调整:进一步降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门槛,适用案件类型限定为“金钱给付”案件;适用标的额从原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提升到“百分之五十以下”。

为避免实践中的滥用或不当适用,修正草案规定,确权类、涉外、需要评估鉴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提出反诉等六种情形的纠纷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修正草案还将小额诉讼案件的答辩期、举证期限,从15日缩短至7日。审理方式上可以简化起诉、答辩、传唤、送达、庭审和裁判文书,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审理期限从原来的3个月缩短为2个月。此外,草案还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

秦涛表示,上述修改有望激活小额诉讼程序,充分发挥其低成本、高效率的作用。

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最高法1月16日发布的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的中提到:长期以来,独任制、合议制等审判组织形式与审理程序、审级设置严格绑定,无法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因素灵活确定,严重制约了司法效能。

对此,修正草案提出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模式和二审独任制审理模式,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解除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的严格绑定。中级、专门人民法院对一审以简易程序结案的上诉案件和裁定类上诉案件,满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条件的,可以采用独任制审理。

在扩大独任制适用的同时,修正草案明确适用标准,划定适用边界,明确不得适用独任制的6类案件,包括:涉及重大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产生广泛社会影响、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合议制的案件等。

此外,修正草案明确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进一步完善电子送达规则。允许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适用电子送达,将公告送达期限从60天缩短为30天。

原文来源: 新京报  |  发表时间:2021-10-20  | 作者:王姝
原文链接: https://www.bjnews.com.cn/detail/163473581714885.html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2日